二十六、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送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法務部、本署及內政部。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函送本署,本署檢覈相關資料齊全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辦 理核定停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