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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6
二十六、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送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法務部、本署及內政部。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函送本署,本署檢覈相關資料齊全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辦
        理核定停役事宜。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6
二十六、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送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法務部、本署及內政部。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函送本署,本署檢覈相關資料齊全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辦
        理核定停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