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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26 條
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
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