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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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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實施逕行搜索,應於實
        施完畢後,儘速檢附搜索、扣押筆錄及相關卷證,簽報該管檢察
        長核閱,以完成層報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