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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26
二十六、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實施逕行搜索,應於實
        施完畢後,儘速檢附搜索、扣押筆錄及相關卷證,簽報該管檢察
        長核閱,以完成層報之程序。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26
二十六、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實施逕行搜索,應於實
        施完畢後,儘速檢附搜索、扣押筆錄及相關卷證,簽報該管檢察
        長核閱,以完成層報之程序。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22
二十二  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實施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完
        畢後,儘速檢附搜索、扣押筆錄及相關卷證,簽報該管檢察長核
        閱,以完成層報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