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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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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26 條
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 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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