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25
二十五、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實施或
        執行逕行搜索、逕行扣押時,應出示證件,並分別告知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之理由及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之搜索票、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之扣押裁定應記載事項,且將上揭告知意旨載明於搜索、扣押筆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