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實施或 執行逕行搜索、逕行扣押時,應出示證件,並分別告知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之理由及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之搜索票、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之扣押裁定應記載事項,且將上揭告知意旨載明於搜索、扣押筆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