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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實施或
        執行逕行搜索、逕行扣押時,應出示證件,並分別告知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之理由及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之搜索票、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之扣押裁定應記載事項,且將上揭告知意旨載明於搜索、扣押筆
        錄。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25
二十五、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實施或
        執行逕行搜索、逕行扣押時,應出示證件,並分別告知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之理由及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之搜索票、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之扣押裁定應記載事項,且將上揭告知意旨載明於搜索、扣押筆
        錄。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21
二十一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實施或執行逕行搜索時,應出示證件,並
        告知逕行搜索之理由及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搜索票應記載事項,且將上揭告知意旨載明於搜索筆錄。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20
二十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實施或執行逕行搜索時,應出示證件,並告
      知逕行搜索之理由及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搜索票應記載事項,且將上揭告知意旨載明於搜索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