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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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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為加強監督考核執行保護管束之效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必要時
        得召集承辦檢察官、觀護人、監獄、戶政事務所、警察機關、公
        益、慈善等團體及榮譽觀護人舉行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