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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  為加強監督考核執行保護管束之效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必要時
        得召集承辦檢察官、觀護人、監獄、戶政事務所、警察機關、公
        益、慈善等團體及榮譽觀護人舉行協商會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