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最高檢察署為有效打擊妨害選舉案件,應於投票日前六個月內成 立「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人 一人,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廉政署署長、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內政部移民署署 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檢察署主任檢 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妨害選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