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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24
廿四、最高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立「
      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廉政署署
      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
      入選舉事宜。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24
二十四、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
        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
        司長、廉政署署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
        長、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
        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24
廿四、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
      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以檢察總長
      為召集人,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政風司司長、調查局局長、高等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共同組成,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24
二十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成立「查察
        賄選暴力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由法務部檢察司司
        長、調查局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高等罄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經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共同組成,
        專責督導查辦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由檢察總長為召集人
        ,另指定檢察官一人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