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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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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最高檢察署為有效打擊妨害選舉案件,應於投票日前六個月內成
        立「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人
        一人,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廉政署署長、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內政部移民署署
        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檢察署主任檢
        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妨害選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