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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4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一、因危害選舉公平之不法行為不以金錢、暴力等為限,為能將各類妨害選舉犯罪行
    為皆納入規範,爰將「金錢、暴力介入選舉」修正為「妨害選舉案件」。另將「
    最高檢察署查察賄選督導小組」名稱,修正為「最高檢察署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
    組」。
二、內政部移民署亦為選舉查察重要夥伴,爰納入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成員,以強
    化選舉查察團隊組織。另內政部警政署本為聯繫會報成員,原要點第二十四點未
    將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為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成員,一併加以修正。
三、參照「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第二點明定查
    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應於投票日前「六個月內」成立,為使相關規定一致,爰將
    本點前段「應於選舉期間」修正為:「應於投票日前六個月內」,以資明確。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為使督導小組更有效運作,將檢察總長指定協助辦理之檢察官,納為小組成員,並調
整規範順序,將檢察總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之規定,移置組成成員前規範,以符體例;
此外,政風系統為防範、查察賄選不可或缺之力量,為配合法務部廉政署之成立,而
將廉政署署長納為督導小組之成員,爰為本點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