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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24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同第二點說明。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為使督導小組更有效運作,將檢察總長指定協助辦理之檢察官,納為小組成員,並調
整規範順序,將檢察總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之規定,移置組成成員前規範,以符體例;
此外,政風系統為防範、查察賄選不可或缺之力量,為配合法務部廉政署之成立,而
將廉政署署長納為督導小組之成員,爰為本點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