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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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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或司法警察
        依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查犯罪時,認有本法第一百
        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而報
        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時,經檢察官衡酌該具體情節確係符合逕行
        搜索、逕行扣押之要件者,得依第二十二點規定指揮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
        檢察官對於前項規定之報告,應以錄音、電話紀錄、傳真文件或
        其他方式留存紀錄,以便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