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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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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應妥善結合運用區內之社會資源,並指導、
        組訓榮譽觀護人,發揮保護管束社區處遇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