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24
二十四 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應妥善結合運用區內之社會資源,並指導、 組訓榮譽觀護人,發揮保護管束社區處遇之功能。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