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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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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23
二十三、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者,檢察官於審酌情節 後,得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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