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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3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二十九條及法務部防制人口販運案件具體執行方案之規定,明定被害人因
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者,檢察官得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