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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23
二十三、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者,檢察官於審酌情節
        後,得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