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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3
二十三、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者,檢察官於審酌情節
        後,得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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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者,檢察官於審酌情節
        後,得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