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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23
二十三、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
        項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時,為迅速及便捷起見,得以口頭指揮或發指揮書之方
        式為之;其以口頭為之者,於執行搜索、扣押後應補發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