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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23
二十三、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
        項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時,為迅速及便捷起見,得以口頭指揮或發指揮書之方
        式為之;其以口頭為之者,於執行搜索、扣押後應補發指揮書。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23
二十三、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
        項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時,為迅速及便捷起見,得以口頭指揮或發指揮書之方
        式為之;其以口頭為之者,於執行搜索、扣押後應補發指揮書。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9
十九  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時,為迅速及便捷起見,得以口頭指揮或
      發指揮書之方式為之。但以口頭為之者,於執行搜索後應補發指揮
      書。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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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時,為迅速及便捷起見,得以口頭指揮或
      發指揮書之方式為之。但以口頭為之者,於執行搜索後應補發指揮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