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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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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23 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 停止其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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