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1: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23 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
停止其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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