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 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