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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21 條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
規定定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21 條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
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