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 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 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