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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2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既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其應互負扶養義務,乃理
    所當然,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
    扶養之義務。
二、有關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間受扶養之順序、要件、扶養義務之免除、扶養之
    程度及方法,於第二項明定準用民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