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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2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
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
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22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
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
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