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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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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檢察官執行家庭暴力案件之確定判決時,應於指揮書上記明為家
        庭暴力案件,促請矯正機關於受刑人預定出獄前或脫逃時,依本
        法第四十二條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
        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檢察機關應依矯正機關之請求,協助提供被害人之送達處所;該
        送達處所如屬庇護所或經被害人請求保密時,矯正機關應注意保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