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檢察官執行家庭暴力案件之確定判決時,應於指揮書上記明為家 庭暴力案件,促請矯正機關於受刑人預定出獄前或脫逃時,依本 法第四十二條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 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檢察機關並應依矯正機關之請求,協助提供被害人之送達處所; 該送達處所如屬庇護所或經被害人請求保密時,矯正機關並應注 意保密。
二十二、檢察官執行家庭暴力案件之確定判決時,應於指揮書上記明為家 庭暴力案件,促請監獄長官於受刑人預定出獄前或脫逃時,依本 法第四十二條通知被害人。檢察機關並應依監獄長官之請求,協 助提供被害人之送達處所;該送達處所如屬庇護所或經被害人請 求保密時,監獄並應注意保密。
二十三 檢察官執行家庭暴力案件之確定判決時,應於指揮書上記明為家 庭暴力案件,促請監獄長官於受刑人預定出獄前或脫逃時,依本 法第三十四條通知被害人。檢察機關並應依監獄長官之請求,協 助提供被害人之送達處所;該送達處所如屬庇護所或經被害人請 求保密時,監獄並應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