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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22
二十二、(羈押聲請未受准許裁定之收受與抗告)
        前點羈押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
        ,檢察官如有不服,應於法院為裁定後迅速敘明不服之理由,提
        起抗告,以免使被告羈押與否之程序延宕不決。前述法院之裁定
        如為送達時,承辦檢察官應於裁定送達辦公處所後立即收受,如
        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由檢察長收受後,指定其他檢察官處理
        提起抗告事宜。(刑訴法四○三、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