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羈押聲請未受准許裁定之收受與抗告) 前點羈押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 ,檢察官如有不服,應於法院為裁定後迅速敘明不服之理由,提 起抗告,以免使被告羈押與否之程序延宕不決。前述法院之裁定 如為送達時,承辦檢察官應於裁定送達辦公處所後立即收受,如 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由檢察長收受後,指定其他檢察官處理 提起抗告事宜。(刑訴法四○三、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