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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羈押聲請未受准許裁定之收受與抗告)
        前點羈押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
        ,檢察官如有不服,應於法院為裁定後迅速敘明不服之理由,提
        起抗告,以免使被告羈押與否之程序延宕不決。前述法院之裁定
        如為送達時,承辦檢察官應於裁定送達辦公處所後立即收受,如
        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由檢察長收受後,指定其他檢察官處理
        提起抗告事宜。(刑訴法四○三、四○四)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22
二十二   (羈押聲請未受准許裁定之收受與抗告)
        前點羈押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
        ,檢察官如有不服,應於法院為裁定後迅速敘明不服之理由,提
        起抗告,以免使被告羈押與否之程序延宕不決。前述法院之裁定
        如為送達時,承辦檢察官應於裁定送達辦公處所後立即收受,如
        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由檢察長收受後,指定其他檢察官處理
        提起抗告事宜。 (刑訴法四○三、四○四)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22
二十二  前項羈押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
        ,檢察官如有不服,應於法院為裁定後迅速敘明不服之理由,提
        起抗告,以免使被告羈押與否之程序延宕不決。前述法院之裁定
        如為送達時,承辦檢察官應於裁定送達辦公處所後立即收受,如
        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由檢察長收受後,指定其他檢察官處理
        提起抗告事宜。( 刑訴法四○三、四○四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22
二十二  前項羈押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
        ,檢察官如有不服,應於法院為裁定後迅速敘明不服之理由,提
        起抗告,以免使被告羈押與否之程序延宕不決。前述法院之裁定
        如為送達時,承辦檢察官應於裁定送達辦公處所後立即收受,如
        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由檢察長收受後,指定其他檢察官處理
        提起抗告事宜。 (刑訴法四○三、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