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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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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2 條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 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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