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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2 條
1.
發文日期:105.08.29
要  旨: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
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
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