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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但書所稱案件已公開,指揭弊案件內容在客觀上處於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狀態。
同一檢舉人多次提出檢舉,且無新事實、新證據者,視為同一案件;經予
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者,得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