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但書所稱案件已公開,指揭弊案件內容在客觀上處於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狀態。 同一檢舉人多次提出檢舉,且無新事實、新證據者,視為同一案件;經予 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者,得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