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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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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檢察官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處分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
        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並視案件類型及裁定或處分之內容
        分別發送下列對象: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
        分會。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
        及分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
        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