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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1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檢察官於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後,應送
達書面處分予被告,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視案件類型
及裁定或處分之內容分別發送予左列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