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1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檢察官於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後,應送 達書面處分予被告,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視案件類型 及裁定或處分之內容分別發送予左列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