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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第 21 條
審查會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審議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於
事實難以證明確實存在,而有證據認其可能存在時,應為有利於權利受損
之人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