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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威權統治時期之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因年代久遠,相關事證調查不易,為保障權
利受損之人權益,審查會審議該等案件,於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權利受損
之人之認定,爰參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