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審議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於 事實難以證明確實存在,而有證據認其可能存在時,應為有利於權利受損 之人之認定。
審查會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審議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於 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權利受損之人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