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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1 條
審查會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審議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於
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權利受損之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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