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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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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21
二十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三 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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