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1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一、為明確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分署提出之請求更正、
    補充、停止處理、停止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處理時程,爰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出
    之請求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二、另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得予延長准駁期間及應將原因
    通知請求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