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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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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執行請求所生費用,除請求方應負擔之費用外,由執行之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