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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執行請求所生費用,除請求方應負擔之費用外,由執行之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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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執行請求所生費用,除請求方應負擔之費用外,由執行之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