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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第 21 條
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採取下列方式處置:
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
    之損害。
二、通知政風單位調查洩密之責任與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