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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1 條
受感訓處分人禁用菸酒。但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感訓處所對於戒菸之受感訓處分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