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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1 條
受感訓處分人禁用菸酒。但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感訓處所對於戒菸之受感訓處分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21 條
  受感訓處分人禁用菸酒。